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陳又新律師被逮捕

自從12月23日半夜穿著律師袍莫名其妙第一個被抓上警備車以來,我開了直播、寫了臉書、在記者會上痛罵、上了好幾個節目,逆著不知道哪來的陰風高飛,為的是還原當天現場的狀況,也對警方的非法行為表示抗議。

 

同一時間,對於警方的爭議行為,相關首長說了什麼?

 

台北市長柯文哲沒有正面回答,他說阻塞幹道妨礙交通超過他的忍受範圍,一定要排除,但這個解釋適用於東三門外的情況嗎?

 

內政部長葉俊榮週一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除了請來一點也不相關的菩薩以外,一方面否認警方對我們幾位在場律師的行為是「逮捕」,而說是「排除與管束」,另一方面又表示有些律師「自願上車幫忙民眾」,要求「忠於事實」。

 

「事實」二字聽在我這個一點都不知道自己哪一點自願上車的「被排除管束者」耳中,真是格外諷刺。就算警方做的是「排除與管束」,就算有任何一個律師是自願上車,都不能解釋警方當場未附任何正當理由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事實,不是嗎?針對這一點,不說上述兩位首長,至今有任何一位警方指揮官能給我們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嗎?

 

忠於事實。

 

當天下午四點多在抗議勞基法修惡行動申請時間結束前,我就先行返家照顧小孩,直到晚上十點半因為朋友來電表示在下午與警方衝突,擔心會被移送而請我準備陪偵,我才出門找尋朋友的位置,想提供協助。最後十一點多時,我在台北車站東三門外找到了一群抗議者和幾位律師,後來我們這一群人就被警員組成的五層人牆團團圍住,哪裡都不能去,就這樣圍了一兩個小時,即使有民眾表示想回家休息、有律師想上廁所,都不能離去。這一群人已經沒有在抗議、沒有在交通幹道上、甚至也不在台北車站裡面、沒有對任何人進行攻擊行為,團團圍住究竟是為了什麼?

 

我當然也問了在場員警,員警也不知道他們圍堵的確切目的是什麼。指揮官給問嗎?指揮官在五重藍色人牆後方的何處,我們也看不出來。

 

最後因為不堪久候與疲累,丁穩勝律師率先和警方交涉,要求讓幾位律師先離開現場。面對我們的律師證和「法律依據何在?」的問題,第一線員警依舊沒有答案,也依舊阻擋我們離去。我們的要求有任何不合理嗎?而且我們沒有任何衝撞,我甚至回頭要求其它民眾不要靠近我們律師也不要加入我們和警方的對話,以免任何推擠和發言被扭曲成衝擊與攻擊。我這麼做,難道不是一如過去一些律師在抗議行動中扮演的角色,在減少警民衝突的可能,避免不需要的傷害嗎?但即使這麼做,也不能改變那一堵藍色的沉默。

 

如果各位有看過我臉書牆上的錄影,就知道這時候穿著螢光外套的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這時候突然進來,他對大家說:「不好意思,你們一直遲滯在這邊影響社會大眾。」

 

超級無言!一直遲滯在這邊是我們願意的嗎?大家都想走、要求走,遲滯在這邊影響社會大眾的是警方吧?再說半夜十二點多車站門外,被影響到的社會大眾是誰,只有我們自己吧?要不然警察就應該繼續圍我們到清晨,到旅客無法從東三門進入車站再指控吧?反正不分由說,他就指揮旁邊員警開始把人「拖出去」。請問,不用逮捕、排除、管束等字眼,就能以這種不成理由的理由把人「拖出去」嗎?

 

於是,我生平第一次被警察拖出去,還莫名其妙的第一個上了警備車。我不是自願的(我自願的時候反而沒人讓我走),車子上也沒半個民眾需要我協助,我不知道葉部長在說哪位?但既然我的情形是如此,警方的行為就是於法無據,這也是需要「忠於事實」。

 

身為一個律師,遭到優先「排除」這樣荒謬的「優待」,我必須承認,上了警備車的我感到一陣羞恥。我怎麼會讓自己遭到這樣的對待?我為什麼沒辦法保護自己?更不要說我想協助的群眾。在混亂的心情下我生平第一次開了臉書直播,把剛剛遇到的事和心中的不滿都說出來。車上幾十位員警沒有人阻止我直播和暢所欲言,我還發覺有些警察很認真在聽我說話,甚至有認同的表情。我感覺這些基層員警比不知道身在何處的指揮官更能理解我的感受,而且我相信他們的基本法治觀念比上級更清楚,只是因為沒有決策權,只能毫無目的地站在那裡忍受疲倦──如果能清清楚楚地告訴我們為什麼該被圍困,難道他們會不想開口?

 

最後我和其它律師被丟包在大湖公園的夜色中,真是菩薩心腸。

 

在這一夜過後,我憤怒,但我最憤怒的不是擋在我面前的基層員警,而是背後的決策高層!他們擁有動員大量警力的權力,卻沒有提出正當理由的能力。他們徒有防堵抗議的本能,卻沒有合理佈署的謀略。五十名上下已經沒有在抗議的民眾、跟隨在側但並未加入抗議的幾位律師、圍堵了一兩小時仍沒有激烈行為的人民、地點未在交通幹道中央也沒有影響旅客進出車站……,針對這樣的對象,上級卻指派這麼大一群國家辛苦訓練出來的警力木然站立,舉牌要求解散卻不讓人走,又不給予第一線員警可堵眾人之口的法律根據,對一個基層警察來說,他今晚的工作除了聽從命令,究竟有何意義?

 

身為一個領導者,這樣對待自己的下屬、自己的職業,是否正確?對當天的我們和基層員警,我都不認為這樣的決策是正確的,更不用說是否合法!

 

我認為警方的決策高層應該為12月23日深夜的錯誤指揮承擔責任,交出你們的權力,接受應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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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同時轉載於:關鍵評論網風傳媒

事發現場還原

  • 陳又新是律師,如果有民眾被逮捕,律師可以在現場提供法律扶助從旁協助
  • 在遊行出發前,陳又新同其他律師在民進黨部出發前進行宣示。
  • 原先陳又新已於下午五點遊行結束前離開,但宣布遊行結束後群眾仍有行動,基於陳抗民眾可能會需要法律扶助,才又於晚上十點過後前往台北車站現場。
    也因此,陳又新並沒有參與民眾的大逃竄行動也完全不知情。
  • 律師當時不是去抗議的,而是陪同抗議者。
  • 現場民眾已經表示要離開了,警察卻不讓民眾離開,把現場民眾包圍起來,超過一個小時。
  • 警察並沒有對這些在台北車站的群眾舉牌,也就不得驅散民眾。

 


 

如果警察覺得民眾違法而需要被逮捕,就應該逮捕這些人。

但實際上,警察則是妨礙這些民眾的行動自由超過一個小時以後,

才用偵防車將這些群眾載走,丟包在遠處。

 

當時,陳又新是在現場和警方協調的律師,也是第一個被抓上偵防車的人。

 

如果警方認為這些民眾需要被逮捕,

卻沒有留下這些民眾的資料,就表示警方縱放罪犯。

但也正因為警方沒有留下這些民眾的資料,

證明了警方不覺得這些民眾違法,卻妨礙了這些民眾的行動自由。

 

 

 警察確實是違法的。

 不合法的集會遊行,只能驅散。


 驅散,就是要先舉牌三次,

 如果民眾不願意解散,

 那警方就可以驅散。

 但警察並沒有在台北車站舉牌,

 也就不得驅散民眾。

  


 

 2:00 a.m.,24/12/2017

 台北地檢署前

 

 發言律師:

  丁穩勝律師

  陳又新律師

  黨苴睿律師

  李菁琪律師

  劉冠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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